今天是:
重要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两高两部”干警近亲属禁业清单...
· 部署来了!“我为群众办实事” 聚...
· 扎扎实实抓好党员干部党史学习教育
· 中共中央印发《通知》 在全党开展...
·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2020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典型案例    
· 自治区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传...
· 涉案300亿!特大跨国网络赌博团伙...
· 被批评内心苦闷 男子高空抛物将25...
· 检察官使出"绝招" 认定的贩毒数量...
· 中国最高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 求复合被拒后在高速逆行27公里 四...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风采>>理论园地
物权法理论的新发展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物权法理论的新发展
时间:2018-07-12  作者:黄盛秦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学术理论的发展应当成为立法工作的“源头活水”。当前,我国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如何在既有物权法的基础上编纂科学、自洽、严谨、准确、系统及高质量的民法典物权编,体现法律对产权的全面、平等的保护,是目前立法界、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物权法理论的新发展必将会为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注入活力与生机。陈华彬教授所著《物权法论》,展现了物权法理论在新时代中的新发展与新使命,具体而言,其理论贡献和创新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以法史学的视角对物权及物权法的肇源和发展进行考究和归纳。在民法的发展长河当中,对于什么是“物”、什么是“物权”,一直是学者们之间争论不休、仁者见仁的问题。该书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进行了详细介绍。物权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在于“定分止争”,然而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对于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手段来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有不同的做法。罗马法中强调个人财产价值至上的观念,在近代荡涤封建制度的过程中盛极一时;而从十九世纪末以至当代,为了修正所有权的绝对性,维护社会整体福利,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又得到了重视。两种物权观念在人类社会不同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近现代以来,物权以及物权法也伴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和进步而与时俱进。该书在归纳和总结物权类型的极大丰富、物权的价值化、物权法的国际化等新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立法原则的修正、物权法架构的调整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的反省。该书通过法史学的视角,考察物权从观念的产生到法定化的过程,借此管窥不同时期的法学理论家对财产权利保护理论的推动、创新和发展,这必将为我国物权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发展提供有效而丰富的思路。

第二,主张建构系统、全面的土地空间权和不动产役权,对土地的利用由“平面”转向“立体”。该书精确地指出当代土地问题主要为两方面:土地的分配和土地的利用。这两类问题中,第二类土地问题表现得尤为强烈,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城市基础设施的不足,成为当代土地问题最严峻的方面。能否有效解决此类问题,也攸关各国经济、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其中,土地空间权就是为解决此类问题所应运而生的制度。

土地空间权主要是指在土地的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作为物权标的而设定的权利。通过设定土地空间权,可以将地表、空中和地中三部分空间通过分层的形式进行有效利用,例如在地下建造通道、地铁,在空中建造空中走廊,使得不同的空间具备独立的利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土地空间权可分为“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作为物权的“空间利用权”又包括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役权。我国物权法于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即为对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明确规定。通过考察域外相关制度可看出,空间役权在调整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空间权利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例如在日本,地铁经过的线路上,为了防止线路上的地表负担过重而陷落,可以设立限制地表搭建过高或者过重建筑物的役权等。故空间役权存在极大的发展空间。通过设定土地空间权,可使土地的效用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用,并使传统的土地法、不动产物权法、相邻关系法等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配合。

除此之外,该书对我国传统土地利用理论的另一重大革新即构建不动产役权制度。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虽为新中国民法发展上的重大进步和正确抉择,但是随着社会变迁与发展,地役权的内容已变化多端,呈现多种多样的形态。目前以调节土地利用关系为核心内容的地役权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它不能充分发挥包括土地上的定着物在内的所有不动产的价值和效益。而在我国,土地之外的定着物种类繁多,若要发挥役权制度的功用,促进土地及其上建筑物等定着物的利用价值,因此有必要将供役、需役的对象(客体)扩大到土地上的建筑物等定着物而设立不动产役权。我国台湾地区于2010年修改其“民法”物权编时,亦将地役权更改为不动产役权,修改后,供役、需役的对象(客体)扩大为不动产。通过对役权制度的突破和创新,可以迎来其发展的“第二春”,这无疑也符合物权法的经济效益原理。

第三,主张构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缮、修复和重建制度,注重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我国物权法仅于第76条对建筑物的改建和重建进行了简要规定,在实践中无法应对各种因区分所有建筑物修缮、修复和重建所产生的问题和纠纷。故该书中通过对德国法、日本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的比较,提出构建修缮、修复和重建制度的建议。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的修缮、修复和重建所应具备的表决程序要件进行分类论述;针对在修缮、修复和重建中涉及的业主之间权益调整和费用分担问题,该书建议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资金的使用;而针对建筑物的重建,为保护业主的利益,该书还主张应借鉴域外经验,创设卖渡请求权和买回请求权以妥善、公平地照顾少数业主的权益。

该书对区分所有建筑的管理和维护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理论和制度路径,以确保人们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