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规定
一、辩护律师自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
二、辩护律师阅卷前须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辩护人提出阅卷申请后,因办案部门阅卷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四、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检察机关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五、辩护人在阅卷时,应保证所阅卷宗的安全和完好,不得更改、增减、损坏卷宗内容和材质。
六、辩护人需要复印卷宗材料,须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七、辩护人应保守在阅卷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八、辩护人在阅卷时,应保持阅卷室的安静,阅卷室内不得吸烟。
九、经检察机关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