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重要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两高两部”干警近亲属禁业清单...
· 部署来了!“我为群众办实事” 聚...
· 扎扎实实抓好党员干部党史学习教育
· 中共中央印发《通知》 在全党开展...
·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2020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典型案例    
· 涉案300亿!特大跨国网络赌博团伙...
· 被批评内心苦闷 男子高空抛物将25...
· 检察官使出"绝招" 认定的贩毒数量...
· 中国最高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 求复合被拒后在高速逆行27公里 四...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于欢...
当前位置:首页>>规章制度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规定
时间:2018-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规定

 

一、辩护律师自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

二、辩护律师阅卷前须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辩护人提出阅卷申请后,因办案部门阅卷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四、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检察机关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五、辩护人在阅卷时,应保证所阅卷宗的安全和完好,不得更改、增减、损坏卷宗内容和材质。

六、辩护人需要复印卷宗材料,须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七、辩护人应保守在阅卷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八、辩护人在阅卷时,应保持阅卷室的安静,阅卷室内不得吸烟。

九、经检察机关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