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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接访办法(试行)
时间:2018-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接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方便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远程视频接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便民、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对属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事项,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接谈控告人、申诉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受理、立案、办理、释法说理、息诉化解、答复反馈、回访等工作中需要接谈控告人、申诉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接谈。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市人民检察院在接待控告人、申诉人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通过下级检察院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联合接访。

第四条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进行联合接访的,远程视频接访一端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视频接访室,相对端是受理预约申请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视频接访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内蒙古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远程视频联合接访。

第五条 控告人、申诉人可以向居住地或原办案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出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同时应当提供控告申诉材料、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

控告人、申诉人认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预约申请更为适宜的,控告人、申诉人可以向具备远程视频接访条件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预约申请。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后,应当立即对控告申诉事项是否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接谈范围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接谈范围并经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受理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将预约申请及控告申诉材料提交至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事项,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表达诉求。控告人、申诉人坚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受理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预约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将预约申请及控告申诉材料转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进行联合接访。

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或者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决定的控告申诉事项,受理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予提交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受理、立案、办理、答复反馈、回访等工作中,认为有必要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接谈控告人、申诉人的,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接访过程中决定联合接访的,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如需原承办部门参加,下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通知相关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及控告申诉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接受预约申请的,应当确定远程视频接访时间、接访部门以及接访工作人员。涉及其他承办部门的,应通知承办部门共同接访。

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接受预约申请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应信息通知受理申请的人民检察院。需要联合接访的,还应当同时通知参加联合接访的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接受预约申请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受理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被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后,接收预约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将具体接谈时间、地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视频接访室规章制度等事项告知预约申请人。

第十条 控告人、申诉人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参加远程视频接访并遵守视频接访室相关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

多名控告人、申诉人反映同一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远程视频接访,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检察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开展远程视频接访工作。接访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穿着检察制服,遵守司法礼仪,文明接访。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远程视频接访便民服务、安全检查、安全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安排司法警察或者安全保卫人员维护接谈秩序。并按照要求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远程视频接访工作,但控告人、申诉人要求回避的除外。指派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电子接谈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控告人、申诉人阅读无误后,双方电子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远程视频接访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控告人、申诉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远程视频接访的,应当向接受申请的检察院申请延期。接受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延期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并将延期后的远程视频接访时间告知控告人、申诉人。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接访情况和控告申诉事项录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工作人员在接访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控告申诉事项是否符合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条件提出审查意见,按照规定期限和方式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二)对正在审查办理的控告申诉事项,加强办理工作,按照规定期限和方式将办理结果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三)需要继续督办的,通知相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并做好息诉化解、维稳帮扶等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工作人员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要求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做好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后,需要再次远程视频接访的,接访工作人员应当与控告人、申诉人约定下次远程视频接访时间。在此期间内,控告人、申诉人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接待室走访的,不再安排接谈。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出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或者参加远程视频接访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翻译,或者聘请与控告申诉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担任翻译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区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建设,指导辖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专用远程视频接访室,保障网络兼容互通,保障远程视频接访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远程视频接访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远程视频接访对于节约人民群众上访成本、提高反映问题处理效率、更好的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应当加强宣传,在控告申诉接待场所、官方网站上公开远程视频接访相关规定,引导控告人、申诉人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拓宽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的应用范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该系统开展询问当事人、上下级会商案情、公开听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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