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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12309举报电话、检察门户网站举报工作规定
时间:2018-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12309举报电话、检察门户网站举报工作规定

 

 第一条   处理举报电话、检察门户网站举报信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执法为民、方便群众;

(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严格保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应当保障举报电话畅通,非工作时间开启举报电话录音功能。

 第三条  受理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反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三)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不立案决定不服,提出不立案审查申请的;

(四)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五)其它依法应当受理的事项。

第四条  电话接听:

(一)检察机关12309举报电话接听由举报中心设专人负责;

(二)接听电话应及时、细心,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

(四)耐心听取来电人陈述,认真解答来电人提出的问题,涉及重要情况或重要情节,应向来电人复述确认;

(五)对蒙语来电,翻译后处理。

第五条  电话记录:

(一)对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的事项必须作电话记录;

(二)对接听的电话应按线索登记表统一格式进行记录。内容包括举报(控告、申诉)人和被举报(控告、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反映问题的类别和具体内容、举报(控告、申诉)人的意见、要求及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三)接听举报电话应告知举报人具有的六项权利以及如实举报,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的义务;

(四)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工作时间以外的录音电话复听,整理成电话记录。

第六条  检察门户网站举报线索受理:

工作人员应每日打开门户网站的举报受理平台,及时下载举报内容。举报内容应当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处理。

第七条  电话、检察门户网站举报处理:

(一)举报电话、检察门户网站举报。工作人员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导入举报线索处理系统,按照检察机关管辖和分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检察长审核后,分别予以处理:

1、属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转相应的主管机关处理。

2、大要案线索,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处理。

3、对属本院管辖的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移送政治部门处理;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决定。

4、来电、检察门户网站举报信息内容涉及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正在酝酿、组织涉检集体上访、游行、示威、请愿或其它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反映的问题等,应立即报告院领导。

(二)电话、检察门户网站询问。

1、要求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应告知其邮寄或携书面申诉材料到管辖地人民检察院控申接待室申诉。

2、询问检察机关地址、邮政编码,应当告知。

3、询问来信、来访、来电举报处理情况和公诉、侦监、申诉、赔偿等案件办理情况的,可告知其凭有效证件到检察院查询;不属检察院管辖的,可告知其受理机关或部门。

4、询问未向社会公布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的,一律婉拒。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来电、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反映的,根据内容请示领导后及时处理。

6、以记者名义要求就有关案件及热点问题进行采访的,应当告知与院宣传部门联系。

7、咨询法律问题,一般性问题可以依法解答,复杂疑难问题,应当及时转请相关职能部门解答。

8、反映非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可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9、对无关电话或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纠缠不休、情况异常不便答复的电话,应注意缓和来电人情绪,视情作出处理。

(三)其它电话、检察门户网站举报受理平台信息。

1、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的信息,由举报中心负责人按照有关精神和统一口径答复,对错误言论要给予严肃批驳;内容反动的,要根据来电显示、网站地址,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2、对其它内容的咨询视情作出解答,或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处理。

 

第八条 举报电话、检察门户网站举报的查报、催办、督办、审结、归档等工作,按举报案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应当定期清理电话记录、检察门户网站举报信息,对举报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十条  举报电话、检察门户网站举报受理情况、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办理工作情况,应定期向本院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对因与举报线索处理有关的问题发生网络舆情的,应按照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关于处理网络舆情的相关规定及时应对。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举报电话接听、检察门户网站举报信息下载、受理、分流、办理、反馈、报告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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