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0月

一、什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2018年1月23日下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开展的一项为期三年的专项斗争行动。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
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是什么?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什么是“恶势力”?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结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五、“恶势力”有哪些特征?
“恶势力”具备以下特征:
1
.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2.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六、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的组织。
七、重点打击的十二类“黑恶势力”是什么?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过程中
恶意阻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故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
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恶意煽动、组织、参与“非访”、“闹访”,干扰破坏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黑恶势力;
12.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八、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多长时间?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2018年打击遏制,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
2019年深挖根治,对已侦破的案件巡线深挖,逐一见底。
2020年长效长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
什么?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三个“事关”)。
十一、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有什么区别?
“打黑”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
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十二、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十三、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是什么?
习总书记指出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十四、扫黑除恶要做到哪两个“结合”?
中央要求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
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十五、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习总书记指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两个一律”是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十七、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哪些?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28个。分别是: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海警局、武警部队。
十八、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
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各级
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十、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
什么?
1.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
2.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
3.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二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二十二、两高两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二十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二十四、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六个围绕、六个重点”是什么?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重要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
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二十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二十六、增强“六性”,掀起新一波扫黑除恶强大攻势中的“六性”是什么?
1.认识的深刻性;
2.部署的衔接性;
3.推进的平衡性;
4.打击的持续性;
5.斗争的策略性;
6.治理的协同性。
二十七、扫黑除恶常见的口号有哪些?
1.出重拳,扫黑恶,保平安;
2.强力扫黑,铁腕惩恶,消除病灶,铲除土壤;
3.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主动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线索;
5.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二十八、黑恶势力“保护伞”包括哪些国家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十九、什么是“软暴力”?
“软暴力”是指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力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行为手段。
三十、什么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三十一、什么是“沙霸”?
“沙霸”是指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水泥、红砖等装修辅助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得高额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十二、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应负什么法律后果?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集、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的,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三十三、什么是强迫交易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十四、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三十五、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三十六、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十七、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十八、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十九、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十、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换而言之,就是经营赌场。
四十一、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四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四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举报方式是什么?
全国举报电话是:010-12389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